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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维护香港的安全稳定

《北京周报》评论员 兰辛珍  ·   2020-07-01  ·   来源:新华社
标签:港区国安法;一国两制;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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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日,香港市民在铜锣湾街头支持实施香港国安法。(新华社记者 王申摄)

  6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港区国安法)。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一牵动全中国人并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法律正式生效了。 

  71日是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的日子,在此之前的几小时港区国安法出台,是给香港回归23周年纪念日最好的礼物,也给动乱一年多来的香港局势带来了稳定的福音。630日在该法获得通过后的当天,“港独”组织“香港民族阵线”发布通告,宣布遣散包括发言人在内的所有香港地区成员。“港独”分子黄之锋、罗冠聪、周庭也匆忙宣布退出“港独”组织“香港众志”。显然,香港暴乱分子已经感受到了港区国安法的威慑力。 

    

  一部代表广泛香港民意的法律

  港区国安法之所以能出台,是因为国际反华势力与“香港独立”分裂势力相勾结,在香港发起了一系列的暴乱行为,严重危害到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在香港特区政府因反对派阻挠无法落实《基本法》第23条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不得不行使中央事权,从中央和香港两个层面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以维护“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港区国安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尽快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确定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相关工作。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相关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并多次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有关主要官员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听取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省级政协委员、香港社会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法律界人士等方面对国家相关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 

  法律草案文本形成后,有关方面专门就案文征求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有关人士的意见,认真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反映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本着能吸收尽量吸收的精神,对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复修改完善。从征求来的意见内容看,港区国安法获得了绝大多数香港人的赞同,代表了香港广泛民意。 

    

  打击的是极少数乱港分子

  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港区国安法列出的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四类犯罪行为具体构成内容看,直指香港回归以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暴乱行为,打击的是与境外势力勾结起来破坏香港稳定的极少数极端势力,与国际社会所臆想的遏制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根本不沾边。港区国安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港区国安法构建起的是防止香港动荡的屏障,维护的是香港的繁荣稳定,维护的是香港的民主、自由、多元、开放,维护的也是香港市民的安全,不受暴乱分子恐吓、袭击,同时维护的也是国际资本及人员在香港的安全。 

  而且港区国安法针对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不是某些人,因此港区国安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港区国安法生效之前,一些港人虽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参加了“港独”游行,但只要识时务,不再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可不追究。但在港区国安法生效后依然危害国家安全的,根据其行为危害的严重性程度,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港区国安法通过后,香港绝大多数市民欢呼,而只有极少数的如黄之锋、罗冠聪、周庭等“港独”分子担惊,就已经说明了问题。 

    

  不会影响香港的高度自治

  由于港区国安法是从中央和香港两个层面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规定,因此在涉港国家安全执法机构既有中央政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又有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有观点表示这会影响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香港的高度自治区不会因为港区国安法受到任何的影响。 

  涉港国家安全执法机构既有中央政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又有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从香港特区内危害国家安全的复杂形势出发而定的。 

  香港回归以来所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显示,在香港不只有“港独”势力,而且有美英等外部势力的威胁。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国防和外交属于中央政府,在面对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时候,香港特区执法就力不从心了,这个时候就需要中央政府出面。因此,在面对不同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时,香港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各自来行使执法权。 

  根据港区国安法规定,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港区国安法。 

  在以上这些犯罪行为中,显然香港特区的执法机构只能负责一般管辖,用特区自身的执法力量和法律程序去管辖大部分的国安案件。而中央驻港公署会行使特别管辖,一般而言,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才会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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